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明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明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9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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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旅游企业:

    为加快推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滁发〔2017〕2号)、《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滁文旅发〔2020〕37号) 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明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通知》(皖政办〔2019〕17号)、《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滁发 〔2017〕2号)、《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滁文旅发〔2020〕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内容

    对明光市旅游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及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星级农家乐(星级餐馆)、 民宿、旅行社、房车营地、研学旅行基地、乡村旅游新业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内容包括品牌创建、旅游产品、旅游新业态、游客公共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旅游推介、乡村旅游与扶贫等。

    二、奖扶项目和标准

    1.品牌创建。新评定为省5A 、4A 、3A 级旅游村庄的,分别给予创建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安徽省五星 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星级餐馆)的,分别给予创建补助 1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评定为省级以上文化旅游特色街区,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公司补助10万元;国家3A级、2A级 、A级旅游厕所,经旅游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根据得分情况,年补助运营单位运营费用分别不超过3万元/座、2万元/座、1万元/座。

    2.旅游商品。在明光注册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新开发且进入市场销售的旅游商品,被旅游主管部门列入推荐旅游商品名录的,每个系列一次性补助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评定为旅游购物示范店称号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3.旅游新业态。对主导制定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旅游公共服务。扶持旅游景区旅游公交线路建设,新开通景区直达旅游公交线路的,除纳入城乡公交补助范围外,前三年给予补助150元每车次,每辆车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

    5.企业贡献。对当年主营业务年纳税超1000万元、500万元的旅游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

    6.旅游推介。旅游企业、经营单位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的旅游外出展销等宣传推广活动,按滁州市内、省内、省外区分, 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核实,参展费用补助每次分别不超过2000元、3000元、5000元。

    7.乡村旅游与扶贫。对以乡村“一日游”模式,开发市内新旅游线路,助力乡村振兴、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等系列乡村游活动,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在乡镇街道核定,按不超过20元/人标准,补助组团社、旅游企业用车及相关费用。

    8.未列入本办法奖励的事项,参照《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滁文旅发〔2020〕37号)标准执行。

    三、申报要求

    1.本办法中所有奖励扶持事项均需于成果产生后的当年申报,市文化和旅游局于当年10月和次年3月集中办理。

    2.所有奖励扶持事项均由各相关单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书面申报。

    3.奖励扶持事项书面申报时,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活动组织方案、合同合作协议、招投标材料等。材料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时均为一式两份,相关附件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其它

    1.申报单位须据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申报单位若在申报年度内存在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并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或因违法违规等受到旅游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服从旅游行业日常管理等情形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3.以上同一奖扶事项获得国家、省、市、县多项荣誉或不同等次的,按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晋级的实行差额补助。

    4.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凡符合享受上述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报现代旅游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认后执行。

    5.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原奖扶办法效力终止期后发生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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